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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大连热电及相关责任方合计领罚2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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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010号
当事人: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热电任方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及相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热电),合计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领罚
邵阳,控股男,股东关责1966年10月出生,非经时任大连热电董事长、营性热电集团党委书记,资金占用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
李俊修,男,1962年9月出生,时任热电集团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王杰,男,1973年6月出生,时任大连热电总经理,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李林,女,1975年4月出生,时任大连热电财务总监,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沈军,男,1970年12月出生,时任大连热电董事会秘书,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连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大连热电与其控股股东热电集团存在较为频繁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缺乏独立性。大连热电与热电集团因经营业务需要经常发生煤炭买卖关联交易。经查实,2021年10月末,大连热电在存煤已经满足冬季供暖期用煤需求情况下,又支付1.6亿元为热电集团购煤,实质上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1.6亿元资金,占大连热电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51%。截至2022年4月22日,热电集团已将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归还大连热电。
以上事实,有大连热电和热电集团相关公告及账务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要求,大连热电应当及时报告、披露上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但其未履行上述义务。
大连热电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热电集团作为大连热电控股股东,占用大连热电资金购煤,导致大连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邵阳,作为热电集团党委书记,全面负责热电集团以及大连热电储煤工作,组织、指使热电集团占用大连热电资金购煤,是热电集团组织、指使大连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其作为大连热电董事长,全面负责大连热电经营管理,知悉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能保证大连热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大连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俊修,作为热电集团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调度资金购煤并管理购煤资金,是热电集团组织、指使大连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杰,作为大连热电总经理,负责审批大连热电付款事项,未能保证大连热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大连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林,作为大连热电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负责大连热电财务和资金管理工作,是大连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沈军,作为大连热电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组织和协调职责,但未能保证大连热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大连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三、对邵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俊修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五、对王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六、对李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七、对沈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9)。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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